为做好我校 2020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复试工作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 第三条 初试成绩(单科、总分)符合我校考生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且达到报考学院(中心)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参加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本单位复试录取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复试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复试采用考生网络远程复试,专家现场集中考核的方式。 第七条 复试包括专业综合测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三部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项目管理等五个专业学位类专业,还需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 第八条 专业综合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等,采取口头作答的方式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查内容可参考《西南财经大学 2020 年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复试笔试科目。外国语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听说能力。 第九条 专业综合测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实行量化打分,各项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的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采取口头作答的方式进行,每科满分 100 分。 第四章 复试组织 第十一条 制定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并于复试前对外公布。 复试细则中须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成绩计算方式、录取规则、资格审核要求、复试流程等。 第十二条 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中心)要选派经验丰富、 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中心)要对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平台、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中心)按照学科、专业,结合复试考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 3 名。 第十五条 复试试题命制。各学院(中心)参照学校自命题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命题工作,切实落实试题安全保密职责,确保命题质量。 第十六条 通知考生做好复试准备。各学院(中心)根据复试名单提前告知考生网络复试平台、规则、要求和注意事项。考生应按要求提前准备以下设备及复试环境: (一)带有摄像头、麦克风、扬声器的电脑一台,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或平板电脑一台。电脑端作为主机位,拍摄考生正面;手机或平板电脑端作为副机位,拍摄考生环境。 (二)独立、安静、光线明亮且封闭的房间作为复试考场。除复试要求的设备和物品外,可视范围内不能存放书刊、资料和电子设备等。 (三)考生需有有线宽带、无线宽带、4G 网络等至少两种网络条件,并确保网络良好能满足复试要求。 (四)提前下载、安装复试的平台软件,并学习软件操作和使用。第十七条 资格审核。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单位提交资格审核材料,各学院(中心)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招生章程的要求,安排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综合成绩由初试部分和复试部分构成,满分为 100分。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一)初试满分为 500 分的专业: (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其中,复试成绩=专业综合测试×80%+外国语测试×20% (二)初试满分为 300 分的专业: (初试成绩÷3)×70%+复试成绩×30%。 其中,复试成绩=专业综合测试×70%+外国语测试×20%+思想政治理论测试×10%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单独考试、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招生计划单列,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在其专项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复试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不予录取。 (四)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录取。 第六章 纪律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要求,禁止录音、 录像和录屏,禁止发布、泄露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学院(中心)加强试前试中试后监管,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研究生院和校内相关单位在复试期间,对各学院(中心)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巡视和检查。复试完成后对各学院(中心)复试视频进行回放抽检。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申诉。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各学科、专业均不接受调剂。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按照要求,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拟录取的考生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生效,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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