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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7: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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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考生您好,针对问题一,营改增之后,对于公益性捐赠,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附件一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对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的规定有很大差异。针对问题二,营改增之后看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照11%计算进项税,如果没有取得合法运输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题目中说了相关发票都已经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因而默认为是专票,不含税。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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